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11.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經過幾年而消滅?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