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選舉罷免訴訟為:?(A)一審終結(B)二審終結(C)三審終結(D)不得提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