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在性質上相當於下列何機關之初審職業懲戒法庭?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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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07)
(A)地方法院(X) (B)高等法院(O) (C)最高法院(X) (D)司法院(X) 解釋字號:釋字第 378 號 英 解釋日期:民國 84 年 04 月 14 日 解釋爭點:就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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