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關於指定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中有指定辯護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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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04)
(A)偵查中有指定辯護之需要時,檢察官應聲請法院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X;檢察官主動指定,無須向法院聲請) (B)審判中有指定辯護之需要時,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擔任之(O) (C)強制辯護案件有關指定辯護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O) (D)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判決違法(O)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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