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n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n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為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先在自有土地上興建簡易房舍,於該房地出售時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投機行為,因此土地稅法特別規定建物的評定現值若不及所佔基地公告現值10%,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該建物若已建築完成滿一年,則不在此限。-----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https://www.chcg.gov.tw/ch/03news/01view.asp?bull_id=250178&kind=4)
17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多少以上之比率者,才得適用10%的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