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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解釋認為,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 2 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係限制人民那一項權利?
(A)集會自由
(B)結社自由
(C)言論自由
(D)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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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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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y Hsu 國三下 (2013/01/09)
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解釋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戒嚴時期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固得於必要範圍內以命令限制人民部分之自由,惟關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仍應以法律規定,且其內容須實質正當,並經審判程序,始得為之。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第一項)。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第二項)。」未以法律規定必要之審判程序,而係依行政命令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不論其名義係強制工作或管訓處分,均為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之處罰。況該條規定使國家.....看完整詳解

司法院釋字第 567 號解釋認為,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 2 條規定,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