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A),考試委員若干人(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D)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
1.★★: ★/★★★...
10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