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為人因故意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適用減免之規定。此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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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腦多開發 高一上 (2020/12/09)
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 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1. 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2. 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3. 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 故原因.....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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