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提存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阿摩線上測驗
空空 大三上 (2022/08/27):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10012&FLNO=18&ty=J 民事訴訟法 第 10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D)
資料來源 民事訴訟法§104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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