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筆授信一億元,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二、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故(D)可能為X參考資料:現行條文 (banking.gov.tw)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題組二】 為確保交易公平性及維護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銀行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