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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有關我國的省制,下列何者正確?
(A)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省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B)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之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仍不具公法人資格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謝能安 高三下 (2012/05/02)
因為B是憲法增修條.....看完整詳解
4F
王慧婷 小三上 (2012/09/18)

請問C為何錯呢?D的法源又在哪呢??
5F
葉千尋 高二下 (2012/11/13)


(C)  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第467號解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仍具公法人資格。

 

(D)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公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6F
不奢望但求抓住此刻 研一上 (2021/07/25)
第 467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
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
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
格。

(A)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省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重點
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有關我國的省制,下列何者正確? (A)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省不具地方制度層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