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關係:(1)法律解釋的順序,應先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2)法律解釋的結果,若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牴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則。(3)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於抽象文字雖應從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課以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定,以及例外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
無權解釋之中有(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2)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
48. 規定「禁止釣魚」,解釋上使其包括「禁止電魚」係採下列何種解釋方法之結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