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故題目應予修正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22.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何種能力?(A)權利能力(B)法律行為能力(C)侵權行為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