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38條 第2項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38.直接強制執行扣留之物於一年內無人請求發還者,所有權屬於: (A)國庫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