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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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4-1、§24
第 14-1 條
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第 24 條
第四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13 依所得稅法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放之利息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