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有溢繳稅額時,其適用退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3F Ling Mei 高一下 (2022/05/20)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第28條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查看完整內容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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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美國常春藤名校畢業生 (2024/05/26)
這是修法前的考題 !
請同學注意 : 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2021年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後,將納稅者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但亦同步調整因政府機關核課錯誤,導致納稅者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時效,由「無期限」縮短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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