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50 x 250萬 ÷ ( 300萬+15萬 ) = 104,16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95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
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計算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 成本限額
折舊額×(1-...
折舊額×(1-─────)=超限折舊額
實際成本
(300萬 + 15萬 - 525000) ÷ 5 × (3/12) = 131250
31 甲公司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 3,00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