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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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8)
土地稅法 第35條1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土地稅法 第35條2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土地稅法 第35條3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
11F 東東(邀請碼209752) 國三下 (2024/10/16)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 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A) 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
(B)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C)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於二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D) 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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