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為夫妻,並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 350 萬元之現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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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陳曼芸 小四下 (2024/09/08)
民法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