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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關係消滅之原因?
(A)經懲戒處分予以休職
(B)死亡
(C)經選舉產生之人員,當選無效
(D)任用資格不符,經撤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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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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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 大二下 (2012/01/12)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sesame 大三上 (2015/06/09)
若以現行散布的眾多公務員法來解釋會很零散,但若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10解釋就很清楚,如下: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其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1.經懲戒予以撤職。→(A)

P.S.考官很喜歡把撤職和停職放一起混淆考生。像100身三、100公升(士晉佐),加這個94原民五等,就目前已知考三次了~

2.依法免職、解職或解除職務。→若以這題來看,四樓要的答案應該在這

3.任用資格不符經依法撤銷任用。→(D)
4.依法先派代理,經銓敘審定不合格或逾限不送審而停止代理。
5.依法退休、退職、資遣或辭職生效。
6.任期屆滿卸職。
7.經選舉產生人員當選無效、選舉無效或經罷免。→(C)
8.依法解聘或聘期屆滿。
9.死亡。→(B)
4F
Lin Sophia 國三上 (2016/05/02)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舊法規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同舊法)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舊法無此規定)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0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關係消滅之原因? (A)經懲戒處分予以休職(B)死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