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關係消滅之原因? (A)經懲戒處分予以休職(B)死亡 ..-阿摩線上測驗
3F sesame 大三上 (2015/06/09)
若以現行散布的眾多公務員法來解釋會很零散,但若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10解釋就很清楚,如下: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其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1.經懲戒予以撤職。→(A) P.S.考官很喜歡把撤職和停職放一起混淆考生。像100身三、100公升(士晉佐),加這個94原民五等,就目前已知考三次了~ 2.依法免職、解職或解除職務。→若以這題來看,四樓要的答案應該在這 3.任用資格不符經依法撤銷任用。→(D) 4.依法先派代理,經銓敘審定不合格或逾限不送審而停止代理。 5.依法退休、退職、資遣或辭職生效。 6.任期屆滿卸職。 7.經選舉產生人員當選無效、選舉無效或經罷免。→(C) 8.依法解聘或聘期屆滿。 9.死亡。→(B) |
4F Lin Sophia 國三上 (2016/05/02)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舊法規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同舊法)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舊法無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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