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表現事實之存在,復第三人非因過失而不知其間並無代理權,謂之表現代理。亦即表面上如有足使第三人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時,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亦賦與有權代理行為類似之效果。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7. 甲出賣其土地予乙,甲、乙並均授權代書丙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此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