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55年裁字第50號判例要旨:關於電話利用之關係,係屬私法上契約關係,電話營業規則,性質上屬於一種附合契約之內容。被告官署 (交通部台南電信局)基於該項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通知原告變更收費之標準,顯係私法上之行為,並非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處分。原告對之發生爭執,自應向該管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32 電信用戶未繳納電話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之停話,此停話行為之性質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