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1.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5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何機關執行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