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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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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縣規章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最高限額為何?
(A)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B)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C)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D)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4 年 - 9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大意#6319
答案:
B
難度:
非常簡單
0.87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1/20)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十萬元
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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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縣規章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最高限額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