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本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採「原則禁止,因公許可」方式實施,接觸交往之對象、方式、地點、報准程序及禁止行為規範如下:一、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治安顧慮人口、不良幫派組合分子、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以書面、電信通訊、面晤、參與聚會、婚喪喜慶、飲宴應酬等方式進行之聯繫、交際行為。二、 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應事先以書面載明必要之原因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實施,實施後1日 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告陳核,因緊急特殊情況應先以電話向警察機關主管長...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本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採「原則禁止,因公許可」方式實施,接觸交往之對象、方式、地點、報准程序及禁止行為規範如下:一、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治安顧慮人口、不良幫派組合分子、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以書面、電信通訊、面晤、參與聚會、婚喪喜慶、飲宴應酬等方式進行之聯繫、交際行為。二、 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應事先以書面載明必要之原因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實施,實施後1日 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告陳核,因緊急特殊情況應先以電話向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報准實施,實施後應於12小時內,將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核,不知情而 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知情後應立即以書面報告陳核。三、接觸交往之地點,以特定對象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原則,不得於色情、賭博、涉毒等及其他與犯罪有關之非法場所為之。四、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收受賄賂、圖利、洩漏公務機密、賭博、涉毒、接受餽贈、不正利益及其他違法或違反職務規定之行為。五、警察機關主官(管)應隨時追蹤,督察及政風單位亦得對本規定執行情形實施查核,若有違反依規定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本規定研議之初,廣泛徵詢基層員警意見及參考現行實務工作現況,有關基層同仁反映意見,本署已製作問答輯,刊登內部網頁,以利基層同仁了解。另針對媒體連日所提建議,本署特說明如下:一、本規定對事先之申請及事後報核,均簡化申請手續,員警得依因公執行任務需要,臚列特定對象、執行期間及地點,一次填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申請核准,免除多次報准之繁瑣手續,不致影響警察工作之推動。二、本規定明確規範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方式、地點及禁制規定,杜絕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不當之接觸交往,可端正警察風紀,提升警察形象。三、各級警察人員因公申請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完成簽出簽入登錄程序,執行有據,免除違反風紀及觸法之困擾,保障員警接觸交往時之妥適性,而能勇於任事執行職務。
17. 依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