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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那些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A)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B)蒐集對象之犯罪事證
(C)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D)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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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W1009 高二上 (2021/03/2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二條警察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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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努力 幼兒園下 (2023/06/18)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35.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那些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