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8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幾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A)二十四小時
(B)十二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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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2), B(45), C(8), D(235), E(0) #779613

詳解 (共 2 筆)

#4348471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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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條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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