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 () 某電子零件加工廠勞工人數70人,另有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勞工人數
35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應設何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單位?
(A)一級單位
(B)二級單位
(C)一級專責單位
(D)二級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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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226), C(1006), D(82), E(0) #2164476
統計: A(499), B(226), C(1006), D(82), E(0) #2164476
詳解 (共 4 筆)
#5282947
電子零件加工:第一類事業單位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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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300
| 法規名稱: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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