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依約定買回受益憑證所需支付買回價金缺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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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ndra690811 高一上 (2023/04/29)
1、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期貨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得依規定以該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並以支付買回價金缺口為限。
2、前項所稱買回價金缺口,指流動資產加計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扣除應保持之最低流動準備金及當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後之餘額。
3、期貨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之借款期間,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應歸入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4、辦理第一項借款之利息費用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且借款契約應明定,借款金額逕撥入期貨信託基金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