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疑問: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 (須全體同意,因特定部分也沒說是否為應有部分)
那為何考生不能認定或理解「特定部分」解釋為應有部分?(限制思想?)
如果將特定部分理解為應有部分...應該就沒錯吧?
Pass
共有物在分割以前,沒有所謂應有部分。
因為還未跟共有人協議怎如何分割,自然你就沒有權力自己主張共有物的某一部分去作處分。
因為共有物屬於所有共有人,必須大家參與決定。
回B2,A選項的意思就是,對於共有物利益之請求,個人可自由行使,但是必須以共有物之全部來請求,也就是要維護大家的利益,不能只請求個人利益,例如某侵權行為人侵害共有物,共有物之其中一人可以對某個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但是要以所有共有人為主體來提出訴訟,不能單單只以個人名義提出。
37 下列何種行為依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自由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