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條不明白為什麼B不是,求解
138條: 承辦、經辦、與公務有關非: 穿著、玻璃、茶杯、鏡子 (一般毀損)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5127_064-083%E8%AB%96%E4%BE%B5%E5%AE%B3%E5%85%AC%E5%8B%99%E4%B8%8A%E6%8E%8C%E7%AE%A1%E4%B9%8B%E6%96%87%E6%9B%B8%E7%89%A9%E5%93%81%E7%BD%AA.pdf-甲因車子擦撞被帶至警察局製作筆錄,甲不服警察指示,一方面,將辦公室之座椅踢壞;另一方面, 大罵警察三字經,並推倒製作筆錄之員警。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A)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B)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C)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D)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29 某甲因駕駛贓車時之行跡可疑,為警察駕駛巡邏車前後包夾,欲依法實施盤查,某甲思及車上置有槍枝, 恐遭發現,為脫逃而駕駛該贓車撞擊巡邏車,致使巡邏車損壞。則某甲應如何論處?(A)不構成犯罪(B)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C)僅成立刑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D)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46 下列所述,何者非屬刑法第138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