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27條(再審查)
第 2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38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A)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