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審計法第 17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A)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B)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C)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40 依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為適法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