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政務人員不受休職、降級、記過3種懲戒
首先
15 某直轄市長甲因公共安全督導不周致生傷亡事件,中央監督機關欲將其移送懲戒。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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