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乙丙對丁負90-30=60萬之連帶責任民法第 282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60/2(乙丙兩個人)=30】,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乙跟餅必須一人償還30萬給丁 故為60萬元
4 甲、乙、丙對丁連帶負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債務,內部分擔額均等。債權人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