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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甲積欠丁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乙創業,甲無償資助乙500萬元,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700萬元。依民法規定,乙、丙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題所得遺產為何?
(A)500萬元
(B)700萬元
(C)1000萬元
(D)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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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魚 大一上 (2021/01/06)
1.總遺產為贈與的500萬+現金700萬=1200萬2.乙丙二人可各得1200萬/2=600萬3.因乙先前受贈500萬,故此次遺產可得6.....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小一上 (2023/08/28)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甲積欠丁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乙創業,甲無償資助乙500萬元,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700萬元。依民法規定,乙、丙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題所得遺產為何?

繼承人因結婚、營業、分居而獲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在算遺產時要吐出來一起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計算。
所以500萬+700萬=(D) 1200萬元
甲欠丁1000萬,所以先還完1000萬後,剩下200萬乙丙平分。

延伸:
假設有跳出戊主張甲欠他500萬,則依比例償還。即丁1000萬:戊500萬=2:1
1200萬乘三分之二 = 800萬(丁實際拿到)
1200萬乘三分之一 = 400萬(戊實際拿到)
繼承人乙丙沒剩錢。

12F
至秦 高二下 (2023/12/01)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48-1 條(為債權人而設,不影響遺產分配)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以上為「債權人」保障
債權人可以拿到的遺產,以「所得遺產」為準
若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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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31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甲積欠丁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乙創業,甲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