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甲積欠丁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乙創業,甲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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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魚 小一上 (2023/08/28)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甲積欠丁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乙創業,甲無償資助乙500萬元,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700萬元。依民法規定,乙、丙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題所得遺產為何?
繼承人因結婚、營業、分居而獲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在算遺產時要吐出來一起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計算。 所以500萬+700萬=(D) 1200萬元 甲欠丁1000萬,所以先還完1000萬後,剩下200萬乙丙平分。 延伸: 假設有跳出戊主張甲欠他500萬,則依比例償還。即丁1000萬:戊500萬=2:1 1200萬乘三分之二 = 800萬(丁實際拿到) 1200萬乘三分之一 = 400萬(戊實際拿到) 繼承人乙丙沒剩錢。 |
12F 至秦 高二下 (2023/12/01)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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