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羈押訊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辯護人得於法院為羈押訊問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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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顯示者 ⁴/6 高三上 (2021/06/28)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I.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II.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刑事訴訟法 §93 第2項新增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 查看完整內容 |
6F 沒那個命就認命,不考了 大二上 (2021/08/18)
我是這樣想... 「得到場」法官可以依據檢察官的調查結果以及訊問內容決定是否羈押,只要足以認定符合羈押要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到場補充,如果對羈押聲請有疑慮,當然還是要讓檢察官去講一下聲請的原因,不然法官只要聲請就通過羈押就裁量怠惰、檢察官看誰不爽就聲請那就濫權裁量了 93的但書後段規定中 「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限制了被告獲知卷證的權利,應當要給予適當合理的理由跟範圍,不然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了。 原則得到場,例外有限制權利則應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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