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 48-2 條
★★★★★★,...
戶籍法 第48-2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戶籍法 第24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
戶籍法第24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
戶籍法第24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A)戶籍法第48-2條:
28 甲具原住民身分,嗣後為非原住民收養,經申請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有關其戶籍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