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騙了 持有20年代表民國88年取得適用舊制不是新制房地合一所得 難怪我一開始鬼打牆不知道各位在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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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其計算公式:(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C)(A)-(B)=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600,000-88,000-320,000)X5%=9,600B.(600,000-150,000-88,000-320,000)X5%=2,100C.9,600-2,100=7,500
30 小華108年1月10日出售持有超過20年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