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B)基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
(C)解釋性函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統計: A(243), B(598), C(563), D(3618), E(0) #2574041
詳解 (共 10 筆)
C 釋字第287號
應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D 釋字第605號
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
就釋字第 605 號解釋析之,凡符合「主觀上的期待」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從而較釋
字第 525 號解釋更為從寬認定。
依據釋字605(後附),法規的信賴保護要件,仍需有信賴表現,且客觀上須可以合理期待實現,或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為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應受保護
(解這題的時候必須先知道,法規的變更基本上是有信賴保護的。亦可參考525號)
釋字605 理由書: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修正法規之內容,如人民因信賴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使其依舊法規已取得之權益,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受損害者,應針對人民該利益所受之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
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治國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釋字287號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釋字525號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
釋字589號
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方符憲法公益與私益平衡之意旨
【解題】
行政機關 → 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 原因: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包含解釋函釋) 亦有其適用
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 →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