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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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審計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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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 15 條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21 審計部指派人員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時,應出具: (A)審計部稽察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