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2582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第九任總統起,其任期為: (A)五年(B)四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