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1-1條規定,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在未經履勘核准下就逕行營運,係違反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大眾捷運法第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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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大眾捷運系統建設於路網全部或部分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