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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後,關於所適用之公職人員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修正後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
(B)將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納入規範
(C)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等均納入規範
(D)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均納入公職人員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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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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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修正後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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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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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本法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近20年,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故外界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尤以司法院大法官第716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經全面通盤檢討後擬具修正草案,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開創新的里程碑。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規範
現行本法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本次修正予以脫鉤,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例如增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等均納入規範。

出處:https://www.cpami.gov.tw/便民服務/政風園地/29346-107年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條文及修正重點說明.html

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後,關於所適用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