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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申報財產?
(A)司法院院長
(B)地方法院法官
(C)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D)代理未滿 3 個月之採購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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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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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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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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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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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申報財產? (A)司法院院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