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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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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至遲應於幾個月內為卸(離)職申報?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無須申報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
110 年 - 110 初等考試_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9540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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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1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珍珠奶茶
大一下 (2021/01/1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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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嗶嗶嗶
國三下 (2021/09/2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
公職人員應於
就(到)職三個月內
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
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
。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檢舉
3F
萬年烤牲
大二上 (2022/06/04)
財產申報
到職:3個月內
喪失身份:2個月內卸職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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