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條
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10 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下列何者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