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 21 條
(B)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C)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審計法35
(D)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第 21 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20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該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