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 32 條
第 32 條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
前項解釋,得公告之。
44 各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