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 條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48 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之各種會計憑證,保存期限屆滿二年後得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